后勤管理处安全管理条例

作者: 时间:2018-06-14 点击数: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后勤管理处安全管理,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本处各部门的工作性质、业务范围及安全防范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后勤管理处安全工作由本处安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全面负责,安委会主任为本处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设安全工作小组,各部门主任为组长,全面负责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工作小组组长对安委会全面负责。

后勤管理处安全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

主 任:处长 党总支书记

副主任:副处长 服务质监办主任

成 员:各部门主任

第三条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为:负责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学校的防盗、防火、防人身伤害、防毒等防范措施;执行安全生产、经营、服务制度;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及后勤管理处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安全工作原则,履行安全职责,保障后勤服务。

二、安全职责

第五条后勤管理处安委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拟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操作程序;

3.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4.在员工中组织开展安全知识、防范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查处各类安全事故;

6.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安全工作小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后勤管理处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在本部门的落实;

2.制定和实施本部门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3.确定本部门各级安全责任,制定、完善和组织实施本部门安全制度;

4.组织本部门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和上报安全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5.在员工中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6.落实本处安委会安排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经营网点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安全责任;遵守本条例,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三、安全管理

第八条后勤安全管理范围和重点要害部位:

1.各商业经营网点、生产加工车间;

2.教职工及学生食堂、学生公寓、青年教职工公寓;

第九条安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在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安全重点部位高度重视防盗、防火、防人身伤害、防毒等防范设施的配备;易发生被盗场所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易发生火灾场所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及灭火知识。

四、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安全重点部位本处组织人员每周进行安全检查,其他部位可以根据需要每月至少检查两次。检查内容:

1.防盗设施是否完好,值班人员是否到位;

2.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3.安全重点部门的安全负责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4.施工现场人身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

5.餐饮场所管理是否规范,防火、防毒措施是否得当;

6.其他安全情况。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各类不安全隐患,检查和处置结果及时向本单位安全工作小组进行汇报,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安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各部门安全工作小组应当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同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后勤管理处安委会每年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对各部门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定期检查时间规定为:寒假放假之前;五·一放假之前;暑假放假之前;十·一放假之前;元旦放假之前共五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安排进行。

定期与不定期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1.部门假期值班安排情况;

2.各类安全隐患的查处;

3.防盗设施、消防设施的配备及有效情况;

4.已被裁定的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五、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十四条各部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安全隐患整改内容:

1.违规操作或违章进行高空作业的;

2.违章进入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3.木工房、库房等易燃场所使用明火作业或员工有吸烟等行为者;

4.要害部位值班制度落实不严格的;

5.安全防盗、防火设施配备不到位或失效的;

6.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7.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8.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不能当场消除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安全管理员或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认真落实整改资金。

在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对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安全责任人或者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各部门对于不能或无能力自身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并及时向后勤管理处安委会报告。

六、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各部门安全工作小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经常性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后勤管理处安委会要对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责任人、安全重点部位的每位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1.学习有关安全法规、安全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

2.掌握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学习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3.学习防盗、防火、防毒、防人身伤害等基本防范知识和技能以及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结合实际总结,安排部署后勤管理处年度及阶段性安全管理工作;

各部门组织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

七、安全工作奖惩

第二十条各部门应当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日程,并与职工的考查、考核、评聘、奖励密切结合。对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在安全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安全管理条例或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给予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后勤管理处按年度开展评选活动,凡对安全管理工作抓得好,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到位,一年中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且无安全隐患存在的部门、班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部门及管理人员可参加后勤管理处及其以上部门组织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者,安全责任人应负领导责任,安全管理员应负严重失职责任: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当,防范设施不到位,从而发生盗窃、火灾、人身伤害、中毒等事件者;

2.上岗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致使当事人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

3.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有效排除,导致事故发生者;

4.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指挥不当者;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

负领导责任的安全责任人视情节处以罚款,罚款按经济损失的5%~20%(按责任大小分摊)承担,当事人的罚款按经济损失的20%~100%承担;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所在单位先进集体及中心负责人、当事人先进个人的参评资格;取消年终优秀、良好的考核;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凡出现下列情况者,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且其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者对当事人采取停职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1.制度健全,管理严格,值班人员擅自脱岗致使事故发生者;

2.经过安全培训仍然违章操作发生事故者;

3.暴力抢劫者;

4.有意陷害制造事端者;

5.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者。

八、附 则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应依照本条例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后勤管理处负责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经后勤管理处安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后勤管理处安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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